| 信息項目 | 規範性文件 |
| 索引文號 | 冀建法[2006]第3號 |
| 信息項目: | 規範性文件 |
| 索引文號 | 冀建法[2006]第3號 |
| 頒布日期 | 2006-01-04 |
| 施行日期 | 2006-02-01 |
正 文
河北省建築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建築工程造價活動,包括建築工程投資估算編制、審核及建築工程項目經濟評價;建築工程概算、施工圖預算、竣工結算、招標標底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建築工程合同價款的調整;建築工程索賠費用的計算;建築工程各階段的工程造價控制;建築工程計價依據的制定等與建築工程造價有關的活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設區市、縣(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第二章 计价依据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编制并发布建筑工程定额。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定期采集、整理和發布有關建築工程的材料、人工、機械台班價格和建築市場參考價、技術經濟指標、造價指數等造價信息。具體工作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第六条 施工企业可以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本企业定额,作为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包括:
(一)建築工程投資估算、概算指標;
(二)全省統一的建築工程量計算規則、建築工程項目劃分規則和計價辦法;
(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四)建築工程消耗量定額;
(五)建築工程費用標准;
(六)與建築工程有關的材料、人工、機械台班價格等市場價格信息;
(七)其他有關建築工程的計價依據。
第三章 工程造价的确定
第八条 建筑工程的投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最高限价、竣工结算、决算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承包人编制,或者由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招標標底和工程量清單由具有編制招標文件能力的發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招標代理企業編制。投標報價由投標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
第九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工程最高限价由成本、利润、规费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下列计价方法。
(一)工料單價法,是指以分部分項工程量的單價爲直接費。直接費以人工、材料、機械的消耗量及其相應價格確定。間接費、利潤、稅金按照有關規定另行計算。
(二)綜合單價法,是指分部分項工程量的單價爲全費用單價。
招標工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所采用的計價方法。
第十条 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参考建筑工程投资估算和概算指标、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等;
招標標底、工程最高限價還應當依據招標文件、施工設計圖紙、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施工現場情況編制。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四章 合同價款
第十二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发包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不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合同價款,在承包方編制的施工圖預算基礎上,由承發包雙方協商在建築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
第十三条 合同价款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确定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總價。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二)固定單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風險範圍、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
(三)可調價格。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
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載明。
第十四条 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形式的建筑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及程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第十五条 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形式的建筑工程,调整因素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調整;
(二)建築工程有關的人工、材料、機械台班價格調整;
(三)經批准的設計變更;
(四)經審定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更改造成費用增加,但修正錯誤除外;
(五)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不可抗力的种类、程度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者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实行预付款结算的,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撥付,預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金額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計價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03)的工程,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合同中分別約定預付款的比例。
(二)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後的一個月內或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七日內預付工程款。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後十日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十四日後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並承擔違約責任。
(三)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抵扣方式,並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
(四)沒有簽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名義轉移資金。
第十八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進度款結算方式
1、按月結算與支付。即實行按月支付進度款,竣工後清算的辦法。合同工期在兩個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終進行工程盤點,辦理年度結算。
2、分段結算與支付。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建築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支付工程進度款。具體劃分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二)工程量計算<
1、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報告,發包人應當自接到報告後十四日內對已完成工程量核實完畢,並在核實前一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當提供條件並派人參加核實,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核實的,以發包人核實的工程量作爲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人未按規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核實的,核實結果無效。
2、發包人自收到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報告之日起十四日內未完成工程量核實的,從第十五日起,承包人報告的工程量即視爲被確認,作爲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雙方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範圍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
(三)工程進度款支付
1、根據確定的工程計量結果,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發包人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四日內,應按不低于工程價款的60%,不高于工程價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抵扣。
2、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承包人應當及時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書面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書面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工程計量結果確認後第十五日起計算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
3、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基础,结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或审核。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時,應當書面簽收。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核实,并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确认或未提出意见的,竣工结算报告视为认可。根据经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支付结算价款,到期未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愈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三条 承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因失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损方可按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索赔费用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工程最高限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托管項目和省重點項目應當由工程最高限價編制單位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它工程項目應當由工程最高限價編制單位報項目所在地設區市、縣(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資料之日起七日內出具工程最高限價備案書。
第二十五条 工程最高限价备案时,应当同时向备案主管部门提供招标文件和工程最高限价编制成果文件。
第二十六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央托管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资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備案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結算備案資料七日內出具工程結算備案書,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竣工結算備案書的要求整改。
第二十七条 竣工结算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築施工合同;
(二)承包方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三)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造價咨詢企業給予確認的意見或審核意見;
(四)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支付清單。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屋权属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 2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