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 | 关于印发《河北省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省住建厅 | 关于印发《河北省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號:冀建質規範〔2025〕8號 來源: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上傳:2025-07-25 浏覽:1316

冀建質規範〔2025〕8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雄安新區建設和交通管理局:
  現將《河北省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執行。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雄安新區建設和交通管理局:
  現將《河北省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執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7月11日  

河北省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進一步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強化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保證住宅工程質量,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新建的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以下簡稱“分戶驗收”),是指在單位(子單位)工程主體結構驗收和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有關工程質量驗收標准、設計文件、施工合同等,對每戶及相關公共部位結構外觀質量和主要使用功能等進行查驗,並出具驗收合格證明的活動。
  第四條 建設單位對分戶驗收的組織、查驗、結果、整改等承擔全面責任。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嚴格履行分戶驗收職責,分別承擔質量責任。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全省分戶驗收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分戶驗收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分戶驗收分兩個階段組織實施,第一階段爲主體結構分戶驗收,安排在主體結構分部工程驗收前;第二階段爲竣工驗收前分戶驗收,安排在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前。未組織分戶驗收或分戶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主體結構驗收或工程竣工驗收。
  第七條 分戶驗收實施前應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體結構分戶驗收
  1.已完成戶內空間主體結構及水電預留、預埋施工內容;
  2.分部工程所含檢驗批、分項工程的質量均已驗收合格。
  (二)竣工驗收前分戶驗收
  1.已完成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單位工程所包含的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的質量均已驗收合格;
  3.使用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檢測資料完整,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完整,廚房、衛生間、露台、屋面等已按要求蓄水、淋水檢查合格,建築外牆和外窗已按要求完成淋水試驗;
  4.室內空間尺寸的測量點已標識;
  5.室內地面暗埋水管走向、配電控制箱內電氣及地面采暖集分水器回路等標識清晰。
  第八條 主體結構分戶驗收內容主要包括戶內的混凝土、砌體工程等結構外觀質量(附件1)。竣工驗收前分戶驗收內容主要包括戶內及公共部位的裝飾裝修、水電安裝質量、戶內空間尺寸等(附件2、3)。
  戶內驗收應以具有獨立使用功能的每套住宅爲一個檢驗單元,公共部位驗收的屋面、樓梯間、電梯前室和通道(平台、走廊)、地下室等整體可作爲一個檢驗單元。
  第九條 分戶驗收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應分階段編制分戶驗收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時間安排、人員分工、驗收內容和合格標准等。
  (二)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項目負責人及相關質量、技術人員參加驗收工作。驗收人員應逐樓逐戶逐間進行查驗、測量,如實做好記錄,並簽認分戶驗收結論。第二階段驗收時,已經預選物業公司的,物業公司應當派人參加分戶驗收。
  (三)對發現的質量缺陷、戶內空間尺寸偏差等問題,由建設或監理單位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及時整改。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對整改完成後的部位進行核查,整改前後分別留存書面及影像資料。
  (四)分戶驗收全部合格後,鼓勵建設單位組織已網簽的業主對本戶住宅進行查驗。建設單位應負責完成《分戶驗收情況彙總表》《住戶分戶驗收情況記錄表(戶內)》(附件4、5),《住戶分戶驗收情況記錄表(戶內)》應在住宅交付時交給住戶。
  (五)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將分戶驗收方案、簽字蓋章齊全的《主體結構分戶驗收記錄表(戶內)》《竣工驗收前分戶驗收記錄表(戶內)》《竣工驗收前分戶驗收記錄表(公共部位)》《分戶驗收情況彙總表》《住戶分戶驗收情況記錄表(戶內)》等原件,單獨組卷,歸檔保存。
  (六)主管部門可根據差別化管理原則在分戶驗收過程中適時抽查。
  第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各階段分戶驗收合格後進行監督核查。
  (一)核查分戶驗收方案,抽查分戶驗收記錄、問題整改情況等資料,不得低于總戶數的20%。
  (二)對照責任主體驗收記錄逐項進行實體質量比對性複核,抽查數量不低于總戶數的3%且不少于3戶(頂層必查,分布于不同樓層,采取搖號等隨機方式確定),並填寫《分戶驗收監督核查記錄表》(附件6)。
  第十一條 分戶驗收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責令重新組織分戶驗收。
  (一)資料核查發現存在弄虛作假或其他嚴重問題的;
  (二)實體質量比對性複核存在不合格項的。
  對重新組織分戶驗收的,主管部門資料核查和實體質量比對性複核比例擴大一倍。
  第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分戶驗收情況彙總表》《分戶驗收監督核查記錄表》及實體質量複核記錄、問題整改處理記錄等存入監督檔案。
  第十三條 建設、施工和監理等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在分戶驗收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降低標准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分戶驗收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主體結構分戶驗收記錄表(戶內).wps
  2.竣工驗收前分戶驗收記錄表(戶內).wps
  3.竣工驗收前分戶驗收記錄表(公共部位).wps
  4.分戶驗收情況彙總表.wps
  5.住戶分戶驗收情況記錄表(戶內).wps
  6.分戶驗收監督核查記錄表.wps

河北省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進一步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強化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保證住宅工程質量,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新建的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以下簡稱“分戶驗收”),是指在單位(子單位)工程主體結構驗收和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有關工程質量驗收標准、設計文件、施工合同等,對每戶及相關公共部位結構外觀質量和主要使用功能等進行查驗,並出具驗收合格證明的活動。
  第四條 建設單位對分戶驗收的組織、查驗、結果、整改等承擔全面責任。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嚴格履行分戶驗收職責,分別承擔質量責任。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全省分戶驗收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分戶驗收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分戶驗收分兩個階段組織實施,第一階段爲主體結構分戶驗收,安排在主體結構分部工程驗收前;第二階段爲竣工驗收前分戶驗收,安排在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前。未組織分戶驗收或分戶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主體結構驗收或工程竣工驗收。
  第七條 分戶驗收實施前應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體結構分戶驗收
  1.已完成戶內空間主體結構及水電預留、預埋施工內容;
  2.分部工程所含檢驗批、分項工程的質量均已驗收合格。
  (二)竣工驗收前分戶驗收
  1.已完成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單位工程所包含的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的質量均已驗收合格;
  3.使用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檢測資料完整,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完整,廚房、衛生間、露台、屋面等已按要求蓄水、淋水檢查合格,建築外牆和外窗已按要求完成淋水試驗;
  4.室內空間尺寸的測量點已標識;
  5.室內地面暗埋水管走向、配電控制箱內電氣及地面采暖集分水器回路等標識清晰。
  第八條 主體結構分戶驗收內容主要包括戶內的混凝土、砌體工程等結構外觀質量(附件1)。竣工驗收前分戶驗收內容主要包括戶內及公共部位的裝飾裝修、水電安裝質量、戶內空間尺寸等(附件2、3)。
  戶內驗收應以具有獨立使用功能的每套住宅爲一個檢驗單元,公共部位驗收的屋面、樓梯間、電梯前室和通道(平台、走廊)、地下室等整體可作爲一個檢驗單元。
  第九條 分戶驗收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應分階段編制分戶驗收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時間安排、人員分工、驗收內容和合格標准等。
  (二)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項目負責人及相關質量、技術人員參加驗收工作。驗收人員應逐樓逐戶逐間進行查驗、測量,如實做好記錄,並簽認分戶驗收結論。第二階段驗收時,已經預選物業公司的,物業公司應當派人參加分戶驗收。
  (三)對發現的質量缺陷、戶內空間尺寸偏差等問題,由建設或監理單位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及時整改。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對整改完成後的部位進行核查,整改前後分別留存書面及影像資料。
  (四)分戶驗收全部合格後,鼓勵建設單位組織已網簽的業主對本戶住宅進行查驗。建設單位應負責完成《分戶驗收情況彙總表》《住戶分戶驗收情況記錄表(戶內)》(附件4、5),《住戶分戶驗收情況記錄表(戶內)》應在住宅交付時交給住戶。
  (五)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將分戶驗收方案、簽字蓋章齊全的《主體結構分戶驗收記錄表(戶內)》《竣工驗收前分戶驗收記錄表(戶內)》《竣工驗收前分戶驗收記錄表(公共部位)》《分戶驗收情況彙總表》《住戶分戶驗收情況記錄表(戶內)》等原件,單獨組卷,歸檔保存。
  (六)主管部門可根據差別化管理原則在分戶驗收過程中適時抽查。
  第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各階段分戶驗收合格後進行監督核查。
  (一)核查分戶驗收方案,抽查分戶驗收記錄、問題整改情況等資料,不得低于總戶數的20%。
  (二)對照責任主體驗收記錄逐項進行實體質量比對性複核,抽查數量不低于總戶數的3%且不少于3戶(頂層必查,分布于不同樓層,采取搖號等隨機方式確定),並填寫《分戶驗收監督核查記錄表》(附件6)。
  第十一條 分戶驗收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責令重新組織分戶驗收。
  (一)資料核查發現存在弄虛作假或其他嚴重問題的;
  (二)實體質量比對性複核存在不合格項的。
  對重新組織分戶驗收的,主管部門資料核查和實體質量比對性複核比例擴大一倍。
  第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分戶驗收情況彙總表》《分戶驗收監督核查記錄表》及實體質量複核記錄、問題整改處理記錄等存入監督檔案。
  第十三條 建設、施工和監理等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在分戶驗收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降低標准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分戶驗收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主體結構分戶驗收記錄表(戶內).wps
  2.竣工驗收前分戶驗收記錄表(戶內).wps
  3.竣工驗收前分戶驗收記錄表(公共部位).wps
  4.分戶驗收情況彙總表.wps
  5.住戶分戶驗收情況記錄表(戶內).wps
  6.分戶驗收監督核查記錄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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