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數據和政務服務局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评定分离”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數據和政務服務局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评定分离”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数政规 〔2024〕1号
各市 (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监管机构、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 “双盲”评审改革决策部署,更好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 《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 (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监管机构、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 “双盲”评审改革决策部署,更好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 《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數據和政務服務局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河北省交通運輸廳
河北省水利廳
河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4年6月28日
河北省數據和政務服務局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河北省交通運輸廳
河北省水利廳
河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4年6月28日
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 暂行办法
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條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 “双盲”评审改革决策部署,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 〔2024〕2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北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办法所称 “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阶段进行。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和方法独立开展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出具评审意见;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四條 采用 “评定分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按以下原则实施:
(一)招標人負責制。全面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招標人對招標過程和結果負責。招標人應建立健全定標機制和內控制度。
(二)科學擇優。招標人應綜合考慮投標方案、企業信譽、擬派團隊力量、投標報價等因素,擇優選擇中標人。
第五條 招標人應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數量、定標因素、定標辦法。
第六條 招標人定標活動應當接受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部門的監督監察。
第一條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 “双盲”评审改革决策部署,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 〔2024〕2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北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办法所称 “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阶段进行。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和方法独立开展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出具评审意见;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四條 采用 “评定分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按以下原则实施:
(一)招標人負責制。全面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招標人對招標過程和結果負責。招標人應建立健全定標機制和內控制度。
(二)科學擇優。招標人應綜合考慮投標方案、企業信譽、擬派團隊力量、投標報價等因素,擇優選擇中標人。
第五條 招標人應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數量、定標因素、定標辦法。
第六條 招標人定標活動應當接受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部門的監督監察。
第二章 评 标
第七條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以不排序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特点、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进行说明。
第八條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完成后将评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评标报告应包括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理由 (特点、优势、风险)和评标结论、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以及评标过程需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第九條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不排序的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七條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以不排序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特点、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进行说明。
第八條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完成后将评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评标报告应包括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理由 (特点、优势、风险)和评标结论、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以及评标过程需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第九條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不排序的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章 定 标
第十條 招標人應組建定標委員會開展定標工作,並建立內控機制,以確保定標委員會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一)定標委員會成員數量應爲5人及以上單數,定標委員會應當在定標會上推舉定標委員會主任。
(二)定標委員會成員與中標候選人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說明並申請回避。
第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概況和自身實際需要,選擇價格因素、投標方案、企業信譽、擬派團隊管理能力與水平等作爲定標因素。
第十二條 定標方法應當科學、規範、透明,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定標方法可參考選擇:
(一)票決法。由定標委員會以直接票決或者逐輪票決的方式對中標候選人排序並確定中標人。具體細則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二)集體議事法。由定標委員會進行集體商議,定標委員會成員各自發表意見,由定標委員會主任對中標候選人排序並確定中標人。定標委員會成員的意見應當作書面記錄,並由定標委員會成員簽字確認。集體議事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議事規則。
(三)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定標辦法。
第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向招標人提交中標候選人名單後,定標工作應當在7日內完成。定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方法對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進行定標排序,且應當形成定標報告,提交給招標人。定標報告應包括定標時間、定標程序、定標委員會名單、定標因素、定標辦法、定標理由、定標結果等內容。
招標人應將定標報告作爲招標投標情況報告的一部分,報送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對定標會議全程錄音錄像,並統一密封保存定標投票表、過程記錄、錄音錄像等書面或影音資料,存檔備查。招標人、定標委員會成員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標委員會成員名單、中標人推薦以及與定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定標工作完成後的3日內,發布中標結果公告。
第十六條 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爲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定標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爲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十七條 定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重新定標:
(一)定標委員會未按定標辦法公正履職的;
(二)定標委員會成員與中標候選人有利害關系且未申請回避的;
(三)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十條 招標人應組建定標委員會開展定標工作,並建立內控機制,以確保定標委員會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一)定標委員會成員數量應爲5人及以上單數,定標委員會應當在定標會上推舉定標委員會主任。
(二)定標委員會成員與中標候選人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說明並申請回避。
第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概況和自身實際需要,選擇價格因素、投標方案、企業信譽、擬派團隊管理能力與水平等作爲定標因素。
第十二條 定標方法應當科學、規範、透明,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定標方法可參考選擇:
(一)票決法。由定標委員會以直接票決或者逐輪票決的方式對中標候選人排序並確定中標人。具體細則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二)集體議事法。由定標委員會進行集體商議,定標委員會成員各自發表意見,由定標委員會主任對中標候選人排序並確定中標人。定標委員會成員的意見應當作書面記錄,並由定標委員會成員簽字確認。集體議事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議事規則。
(三)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定標辦法。
第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向招標人提交中標候選人名單後,定標工作應當在7日內完成。定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方法對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進行定標排序,且應當形成定標報告,提交給招標人。定標報告應包括定標時間、定標程序、定標委員會名單、定標因素、定標辦法、定標理由、定標結果等內容。
招標人應將定標報告作爲招標投標情況報告的一部分,報送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對定標會議全程錄音錄像,並統一密封保存定標投票表、過程記錄、錄音錄像等書面或影音資料,存檔備查。招標人、定標委員會成員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標委員會成員名單、中標人推薦以及與定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定標工作完成後的3日內,發布中標結果公告。
第十六條 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爲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定標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爲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十七條 定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重新定標:
(一)定標委員會未按定標辦法公正履職的;
(二)定標委員會成員與中標候選人有利害關系且未申請回避的;
(三)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提及事項按照現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等要求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提及事項按照現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等要求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