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建築裝飾裝修安全管理若幹規定
河北省民用建築裝飾裝修安全管理若幹規定
(2024年1月14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爲了規範民用建築裝飾裝修行爲,加強民用建築裝飾裝修管理,確保人民群衆生命財産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作出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民用建築裝飾裝修和民用建築裝飾裝修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法律、法規對古建築、紀念建築物等建築裝飾裝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二層(含二層)以下住宅的裝飾裝修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實施民用建築裝飾裝修(以下簡稱建築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城鄉規劃、工程質量、安全生産、環境保護、消防、節能、人防、物業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准,不得影響建築物結構承載或者使用安全,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築裝飾裝修安全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建築裝飾裝修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建築裝飾裝修登記管理制度和常態化巡查機制。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做好建築裝飾裝修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建築裝飾裝修安全技術指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宣傳普及建築裝飾裝修安全知識,增強全社會建築裝飾裝修安全意識。
建築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人員進行專業技能和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培訓。
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建築裝飾裝修安全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宣傳,提高公衆建築裝飾裝修安全意識。
第六條 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並在資質許可範圍內開展活動。
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設計、施工、監理等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工作相適應的專業技能。依法需要具備相應資格的,應當取得相應資格,並在資格範圍內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条 装修人是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的责任人,承担装饰装修安全主体责任。实施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与装修人的约定或者签订的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條 民用建築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承重結構出現明顯下沈、裂縫、變形、腐蝕等影響建築安全情形的,裝修人應當在開工前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單位進行安全性鑒定。經鑒定認爲存在危險的,未經加固、維修等技術措施解除危險,不得進行裝飾裝修。
第九條 限額以上的裝飾裝修工程,裝修人應當申領施工許可證後方可進行施工,不得爲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後擅自施工。
第十條 公共建築和非住宅類居住建築的裝飾裝修工程屬于限額以下的,涉及變動房屋基礎、梁、柱、樓板、承重牆等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裝修人在開工前,應當將裝飾裝修工程的圖紙和說明等相關材料報送工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裝飾裝修工程相關材料後,應當登記裝飾裝修工程主要事項,將禁止行爲、注意事項當場告知裝修人,並于五個工作日內將裝飾裝修主要事項和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登記。裝飾裝修事項涉及消防、交通、水利等其他有關部門監管職責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材料轉送有關部門。
第十一條 住宅類居住建築(以下簡稱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裝修人應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告知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不動産權證書或者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非住宅所有權人的裝修人,還應當提供所有權人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或者有效憑證;
(二)裝修人身份證件;
(三)裝飾裝修方案;
(四)委托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施工的,應當提供該單位相關資質證書的複印件。
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裝修人應當將告知材料提交工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物業服務企業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告知材料後,應當登記裝飾裝修工程主要事項,將禁止行爲、注意事項當場告知裝修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受理住宅裝飾裝修告知材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應當簽訂協議。
第十二條 住宅裝飾裝修不得變動房屋基礎、梁、柱、樓板、承重牆等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不得擴大住宅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不得拆除住宅中連接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不得超過原設計標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限額以下的公共建築和非住宅類居住建築裝飾裝修,確需變動房屋基礎、梁、柱、樓板、承重牆等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或者超過原設計標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載的,裝修人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變動工程設計方案及圖紙,並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單位出具的變動工程設計方案及圖紙施工。
第十三條 裝修人無法確定裝飾裝修是否涉及變動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可以向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或者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等查詢相關資料,相關單位應當無償提供查詢服務,並在兩個工作日內提供查詢結果。通過上述途徑無法確定是否涉及變動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裝修人應當委托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確認後方可施工。
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在住宅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標注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書面材料,便于裝修人辨識。
設區的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建築檔案收集、管理,便于裝修人查詢確認。
第十四條 建築裝飾裝修需要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的,裝修人應當向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提出申請,經現場勘察符合有關要求的,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實施。
第十五條 建築裝飾裝修需要動用明火或者進行焊接作業的,施工單位和裝修人應當建立並遵守動火審批和消防安全制度,施工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 建築裝飾裝修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改造、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確需改造、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應當依法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消防救援機構辦理相關手續,並采取措施保障施工期間消防安全。
第十七條 用于建築裝飾裝修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當符合安全標准和國家相關要求,並滿足國家標准中相關燃燒性能等級要求。
建築裝飾裝修所使用建築材料或者形成的各種固體、可燃液體等廢物,應當按照規定的位置、方式和時間堆放和清運,不得向下水道、通風孔等處傾倒或者在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消防救援場地等處堆放。
第十八條 倡導裝修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並簽訂書面裝飾裝修合同。
裝修人自行裝飾裝修住宅的,提倡選擇具有相應資格的施工人員施工,並與施工人員簽訂書面裝飾裝修合同。
第十九條 裝修人應當在裝飾裝修前,以口頭、張貼公告等方式將裝飾裝修工程主要事項、施工時間告知鄰裏,接受鄰裏監督,並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巡查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檢查。
第二十條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應當向裝修人出具工程質量保修書,並移交水、電、供暖、通訊等裝飾裝修竣工圖。
第二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裝飾裝修工程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和隨機抽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本管理區域內建築裝飾裝修日常巡查。發現違反本規定的,應當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報告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建築裝飾裝修違法行爲,均有權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或者根據報告、投訴、舉報,經現場核查發現存在違法變動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行爲的,應當責令裝修人、施工人員立即停止施工,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裝修人、施工人員拒不配合且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第二十四條 违反本规定第十條、第十一條规定,装修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未报送相关材料或者未告知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装修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條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條规定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装修人是单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装修人是个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條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购买人提供标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书面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七條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條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装修人是单位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装修人是个人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條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條规定,施工单位擅自动用明火作业或者焊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條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條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改造、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装修人是单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装修人是个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條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條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开展巡查,或者未对违法行为劝阻、制止、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建築裝飾裝修活動造成他人財産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裝修人、施工單位或者施工人員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拆除承重牆等危害公共安全行爲和違反安全生産管理規定造成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建立並落實建築裝飾裝修登記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對建築裝飾裝修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和隨機抽查的;
(三)未按規定對本區域內建築裝飾裝修進行日常巡查的;
(四)未按規定對裝飾裝修違法行爲調查處置的;
(五)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其他行爲的。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民用建築裝飾裝修,是指爲了保護建築物的主體結構、完善建築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築物,裝修人采用裝飾裝修材料或者飾物對民用建築的內外表面以及空間進行處理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民用建築,是指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不包括工業建築和農業建築。居住建築包括住宅類和非住宅類建築,公共建築包括教育類、辦公科研類、商業服務類、公衆活動類、交通類、醫療類、社會民生服務類等建築。
本規定所稱裝修人,是指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
本規定所稱限額是指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投資金額或者建築面積的數量基准。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