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鄉建設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號:建市規〔2023〕3號 來源:國家住建部網 上傳:2023-09-17 浏覽:1568

建市規〔2023〕3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管)委,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中央企業:

  爲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紮實推進建築業高質量發展,切實保證工程質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産安全,規範市場秩序,激發企業活力,現就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資質審批效率。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專業部門要積極完善企業資質審批機制,提高企業資質審查信息化水平,提升審批效率,確保按時作出審批決定。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審批的企業資質,2個月內完成專家評審、公示審查結果,企業可登錄住房城鄉建設部政務服務門戶,點擊“申請事項辦理進度查詢(受理發證信息查詢)”欄目查詢審批進度和結果。

  二、統一全國資質審批權限。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業資質審批權限下放試點地區不再受理試點資質申請事項,統一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實施。試點地區已受理的申請事項應在規定時間內審批辦結。試點期間頒發的資質,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繼續有效,對企業依法處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或撤銷資質證書的,由試點地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三、加強企業重組分立及合並資質核定。企業因發生重組分立申請資質核定的,需對原企業和資質承繼企業按資質標准進行考核。企業因發生合並申請資質核定的,需對企業資産、人員及相關法律關系等情況進行考核。

  四、完善業績認定方式。申請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審批的企業資質,其企業業績應當是在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全國建築市場平台)上滿足資質標准要求的A級工程項目,專業技術人員個人業績應當是在全國建築市場平台上滿足資質標准要求的A級或B級工程項目。業績未錄入全國建築市場平台的,申請企業需在提交資質申請前由業績項目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認業績指標真實性。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請資質企業的業績應當錄入全國建築市場平台。申請由有關專業部門配合實施審查的企業資質,相關業績由有關專業部門負責確認。

  五、加大企業資質動態核查力度。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完善信息化手段,對企業注冊人員等開展動態核查,及時公開核查信息。經核查,企業不滿足資質標准要求的,在全國建築市場平台上標注資質異常,並限期整改。企業整改後滿足資質標准要求的,取消標注。標注期間,企業不得申請辦理企業資質許可事項。

  六、強化建築業企業資質注冊人員考核要求。申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的企業,應當滿足《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建市〔2014〕159號)要求的注冊建造師人數等指標要求。

  七、加強信用管理。對存在資質申請弄虛作假行爲、發生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拖欠農民工工資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的企業和從業人員,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大懲戒力度,依法依規限制或禁止從業,並列入信用記錄。企業在申請資質時,應當對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注冊人員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承諾,並授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查社保、納稅等信息。

  八、建立函詢制度。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就資質申請相關投訴舉報、申報材料等問題向企業發函問詢,被函詢的企業應如實對有關問題進行說明。經函詢,企業承認在資質申請中填報內容不實的,按不予許可辦結。

  九、強化平台數據監管責任。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全國建築市場平台數據的監管,落實平台數據錄入審核人員責任,加強對項目和人員業績信息的核實。全國建築市場平台項目信息數據不得擅自變更、刪除,數據變化記錄永久保存。住房城鄉建設部將以實地核查、遙感衛星監測等方式抽查複核項目信息,加大對虛假信息的處理力度,並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十、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完善企業資質審批權力運行和制約監督機制,嚴格審批程序,強化對審批工作人員、資質審查專家的廉政教育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責機制。推進企業資質智能化審批,實現審批工作全程留痕,切實防止發生企業資質審批違法違紀違規行爲。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並、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4〕7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權限下放試點的通知》(建辦市函〔2020〕654號)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擴大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權限下放試點範圍的通知》(建辦市函〔2021〕93號)同時廢止。《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簡化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部分指標的通知》(建市〔2016〕226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築業“證照分離”改革銜接有關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21〕30號)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准。

  執行中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反饋住房城鄉建設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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