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安全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安全管理的通知
建辦〔2023〕29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爲進一步加強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安全管理,堅決遏制室內裝飾裝修違法違規行爲,保障人民群衆生命財産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城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是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执行法定情形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规定。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前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按照標准規範安装空调室外机,加强空调室外机安全管理,有坠落风险的应及时加固或更换。装修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违规开展装饰装修活动的,要承担整改拆除和恢复工程等相关费用。禁止以下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超過設計標准或規範增加樓面荷載;
(三)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
(四)拆除連接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承載和使用安全的行爲。
二、設計單位承攬房屋室內裝飾裝修設計業務時,應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和其他技術標准進行設計。對于法律法規規章等明確有資質要求的,要具備相應資質,不得超越資質等級承攬業務。對于設計單位超越資質等級承攬業務、未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等行爲,要立即整改,視情節嚴重程度依法依規給予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並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對負有責任的相關從業人員依法處罰。
三、裝飾裝修企業承攬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施工業務時,應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和其他技術標准施工,按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保證作業人員和房屋建築安全,確保裝飾裝修質量。涉及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超過設計標准或規範增加樓面荷載等情形的,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不得施工。對于法律法規規章等明確有資質要求的,要具備相應資質,不得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對于裝飾裝修企業超越資質等級承攬業務、擅自施工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等行爲,要立即停工整改,視情節嚴重程度依法依規給予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並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對負有責任的相關從業人員依法處罰。
四、管理單位在爲裝修人辦理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登記手續時,要告知裝飾裝修禁止行爲和注意事項,按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加強裝飾裝修活動現場的巡查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爲的,要采取合理措施制止,並及時報告屬地街道辦事處、城管執法平台、有關部門或12345熱線依法處理。對未事先告知、未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管理單位可依照《臨時管理規約》或《管理規約》限制施工人員、施工機具、機械設備、材料等進入施工現場。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告知禁止行爲和注意事項、未按規定巡查檢查、制止和報告的,視情節嚴重程度依法依規給予警告、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並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對負有責任的相關從業人員依法處罰。
五、街道辦事處要加強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充分發動群衆監督裝飾裝修活動,暢通投訴渠道,及時受理群衆、物業服務企業等相關報告或投訴。屬于街道辦事處職責範圍的,要及時處理;屬于相關部門職責範圍的,要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六、各地城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群衆和單位投訴、報告的裝飾裝修違法違規行爲,屬于本部門職責範圍的,要依法予以查處;屬于其他部門監管職責的,要移交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遇到阻礙執法、拒不配合執法及拒絕恢複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等情況,應及時聯絡屬地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對擅自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造成重大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屬地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要暢通城管執法平台運行,高效處理群衆和單位投訴、報告事項。
七、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装饰装修管理制度和標准規範,建立权责清晰的接诉处置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装饰装修相关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指导监督,加大装饰装修安全管理所涉企业和人员的培训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八、各地要充分利用社區宣傳欄、小區公示欄、電子顯示屏、“兩微一端”等多種形式加強裝飾裝修安全管理的普法宣傳,提高裝飾裝修守法意識,樹立文明裝修理念,營造誠實守信、文明和諧的良好社會氛圍。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3年6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