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8部門印發《招投標新規》自5月1日起施行

國家發改委8部門印發《招投標新規》自5月1日起施行

來源:河北省建築業協會微信公衆號 上傳:2024-04-12 浏覽:1598

  據國家發改委官方消息: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等8部門聯合印發《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主旨:破除地方保護和行政性壟斷、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優化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解決企業“投標難、中標難”的問題。

  ▲招標人自主確定中標人,不得抽簽、搖號、抓阄
  第八條 政策制定機關制定定標相關政策措施,應當尊重和保障招標人定標權,落實招標人定標主體責任,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爲招標人指定定標方法;
  (二)爲招標人指定定標單位或者定標人員;
  (三)將定標權交由招標人或者其授權的評標委員會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人員行使;
  (四)規定直接以抽簽、搖號、抓阄等方式確定合格投標人、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
  (五)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招標人定標權的政策措施。

  ▲全國統一大市場,不得以要求設立本地分支機構、繳納稅收社保
  第六條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准入條件,對經營主體參與投標活動,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對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要求經營主體在參與投標活動前取得行政許可;
  (二)要求經營主體在本地區設立分支機構、繳納稅收社保或者與本地區經營主體組成聯合體;
  (三)要求經營主體取得本地區業績或者獎項;
  (四)要求經營主體取得培訓合格證、上崗證等特定地區或者特定行業組織頒發的相關證書;
  (五)要求經營主體取得特定行業組織成員身份;
  (六)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經營主體參與投標的政策措施。

  ▲統一信用評價標准,不得以信用評價變相設立招投標交易壁壘
  第九條 政策制定機關可以通過組織開展信用評價引導經營主體誠信守法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並可以通過制定實施相應政策措施鼓勵經營主體應用信用評價結果,但應當平等對待不同地區、所有制形式的經營主體,依法保障經營主體自主權,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在信用信息記錄、歸集、共享等方面對不同地區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經營主體作出區別規定;
  (二)對不同地區或者所有制形式經營主體的資質、資格、業績等采用不同信用評價標准;
  (三)根據經營主體的所在地區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異化的信用監管措施;
  (四)沒有法定依據,限制經營主體參考使用信用評價結果的自主權;
  (五)其他排除限制競爭或者損害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

 


  政策全文下載:
  《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pdf
  《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ofd

  據國家發改委官方消息: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等8部門聯合印發《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主旨:破除地方保護和行政性壟斷、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優化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解決企業“投標難、中標難”的問題。

  ▲招標人自主確定中標人,不得抽簽、搖號、抓阄
  第八條 政策制定機關制定定標相關政策措施,應當尊重和保障招標人定標權,落實招標人定標主體責任,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爲招標人指定定標方法;
  (二)爲招標人指定定標單位或者定標人員;
  (三)將定標權交由招標人或者其授權的評標委員會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人員行使;
  (四)規定直接以抽簽、搖號、抓阄等方式確定合格投標人、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
  (五)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招標人定標權的政策措施。

  ▲全國統一大市場,不得以要求設立本地分支機構、繳納稅收社保
  第六條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准入條件,對經營主體參與投標活動,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對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要求經營主體在參與投標活動前取得行政許可;
  (二)要求經營主體在本地區設立分支機構、繳納稅收社保或者與本地區經營主體組成聯合體;
  (三)要求經營主體取得本地區業績或者獎項;
  (四)要求經營主體取得培訓合格證、上崗證等特定地區或者特定行業組織頒發的相關證書;
  (五)要求經營主體取得特定行業組織成員身份;
  (六)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經營主體參與投標的政策措施。

  ▲統一信用評價標准,不得以信用評價變相設立招投標交易壁壘
  第九條 政策制定機關可以通過組織開展信用評價引導經營主體誠信守法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並可以通過制定實施相應政策措施鼓勵經營主體應用信用評價結果,但應當平等對待不同地區、所有制形式的經營主體,依法保障經營主體自主權,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在信用信息記錄、歸集、共享等方面對不同地區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經營主體作出區別規定;
  (二)對不同地區或者所有制形式經營主體的資質、資格、業績等采用不同信用評價標准;
  (三)根據經營主體的所在地區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異化的信用監管措施;
  (四)沒有法定依據,限制經營主體參考使用信用評價結果的自主權;
  (五)其他排除限制競爭或者損害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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