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築業優秀總工程師(項目總工程師)水平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河北省建築業優秀總工程師(項目總工程師)水平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冀建协字[2025]99号 (附件1)
河北省建築業優秀總工程師(項目總工程師)水平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條 爲弘揚行業工匠精神,培養和激勵技術人才的創新意識、責任意識。依據河北省《建築業優秀企業總工程師(項目總工程師)水平評價團體標准》T/HBJX0009-2025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活动每年评价一次,并按照企业或个人自愿申请,市级建筑业协会推荐,河北省建築業協會(以下简称“省建协”)组织、综合评价、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价范围和评价条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北省行政區域內建築業優秀總工程師、項目總工程師水平評價工作。
第四條 申请河北省建筑业优秀总工程师水平评价(以下简称“优秀总工评价”)的应是企业法定任命的现任优秀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申请河北省建筑业优秀项目总工程师水平评价(以下简称“优秀项目总工评价”)的应是企业正式任命的在职项目总工程师、项目专业总工程师。具体要求如下: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具有相應專業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
(三)在重大工程項目、重點攻關項目中取得創新技術成果。
(四)在行业理论研究、发展政策与规划战略研究、標准規範的制定等科学研究方面取得成果。
(五)在新技術、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與應用等工作中做出貢獻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六)在企業或工程項目質量創優、精品創建、工程品質提升、技術增效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
(七)履職盡責,所管理的企業或項目無質量安全事故,無違紀違規行爲和嚴重失信行爲,工程質量合格率100%。
(八)積極參加知識更新及繼續教育。
第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在優秀總工程師(優秀項目總工程師)評價範圍:任職不足一年;任職資格、任職專業不符合相關規定;離任相應職務崗位一年及以上;任職資格、業績工程、獲獎及榮譽等存有爭議的。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六條 河北省建築業優秀總工程師(項目總工程師)評價內容包括職業素養、質量安全管理、科技創新能力、信用記錄等。
第七條 河北省建築業優秀總工程師(項目總工程師)評價要素和評價指標實行評分制。企業優秀總工程師水平評價爲近五年內的任職業績,優秀項目總工程師評價爲近三年內的崗位業績。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八條 評價活動按照企業或個人自願申請,各地市建築業協會推薦,省建協組織核驗、專家評價、評審委員會審定、社會公示、公告的程序進行。
第九條 河北省建築業優秀總工程師(項目總工程師)評價活動應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及國家、行業有關政策、標准的規定。
第五章 评价管理
第十條 通過河北省建築業優秀總工程師(含項目總工程師)水平評價後,省建協對達到《團體標准》要求的,實行一年一顆“★”最高五顆“★”證書管理。對弄虛作假的取消水平評價資格且3年內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對通過“河北省建築業優秀總工程師(項目總工程師)”水平評價後,省建協優先推選參加國家級協會的相關評選和各項榮譽活動。
第十二條 本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均可向省建协投诉、举报,河北省建築業協會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條 本活動自願參加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本办法由河北省建築業協會负责解释。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河北省建築業優秀總工程師水平評價申請書
2.河北省建築業優秀總工程師水平評價承諾書
3.河北省建築業優秀總工程師水平評價申請表
4.河北省建築業優秀項目總工程師水平評價申請書
5.河北省建築業優秀項目總工程師水平評價承諾書
6.河北省建築業優秀項目總工程師水平評價申請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條 爲弘揚行業工匠精神,培養和激勵技術人才的創新意識、責任意識。依據河北省《建築業優秀企業總工程師(項目總工程師)水平評價團體標准》T/HBJX0009-2025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活动每年评价一次,并按照企业或个人自愿申请,市级建筑业协会推荐,河北省建築業協會(以下简称“省建协”)组织、综合评价、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价范围和评价条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北省行政區域內建築業優秀總工程師、項目總工程師水平評價工作。
第四條 申请河北省建筑业优秀总工程师水平评价(以下简称“优秀总工评价”)的应是企业法定任命的现任优秀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申请河北省建筑业优秀项目总工程师水平评价(以下简称“优秀项目总工评价”)的应是企业正式任命的在职项目总工程师、项目专业总工程师。具体要求如下: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具有相應專業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
(三)在重大工程項目、重點攻關項目中取得創新技術成果。
(四)在行业理论研究、发展政策与规划战略研究、標准規範的制定等科学研究方面取得成果。
(五)在新技術、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與應用等工作中做出貢獻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六)在企業或工程項目質量創優、精品創建、工程品質提升、技術增效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
(七)履職盡責,所管理的企業或項目無質量安全事故,無違紀違規行爲和嚴重失信行爲,工程質量合格率100%。
(八)積極參加知識更新及繼續教育。
第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在優秀總工程師(優秀項目總工程師)評價範圍:任職不足一年;任職資格、任職專業不符合相關規定;離任相應職務崗位一年及以上;任職資格、業績工程、獲獎及榮譽等存有爭議的。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六條 河北省建築業優秀總工程師(項目總工程師)評價內容包括職業素養、質量安全管理、科技創新能力、信用記錄等。
第七條 河北省建築業優秀總工程師(項目總工程師)評價要素和評價指標實行評分制。企業優秀總工程師水平評價爲近五年內的任職業績,優秀項目總工程師評價爲近三年內的崗位業績。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八條 評價活動按照企業或個人自願申請,各地市建築業協會推薦,省建協組織核驗、專家評價、評審委員會審定、社會公示、公告的程序進行。
第九條 河北省建築業優秀總工程師(項目總工程師)評價活動應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及國家、行業有關政策、標准的規定。
第五章 评价管理
第十條 通過河北省建築業優秀總工程師(含項目總工程師)水平評價後,省建協對達到《團體標准》要求的,實行一年一顆“★”最高五顆“★”證書管理。對弄虛作假的取消水平評價資格且3年內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對通過“河北省建築業優秀總工程師(項目總工程師)”水平評價後,省建協優先推選參加國家級協會的相關評選和各項榮譽活動。
第十二條 本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均可向省建协投诉、举报,河北省建築業協會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條 本活動自願參加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本办法由河北省建築業協會负责解释。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河北省建築業優秀總工程師水平評價申請書
2.河北省建築業優秀總工程師水平評價承諾書
3.河北省建築業優秀總工程師水平評價申請表
4.河北省建築業優秀項目總工程師水平評價申請書
5.河北省建築業優秀項目總工程師水平評價承諾書
6.河北省建築業優秀項目總工程師水平評價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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